司法鉴定不仅涉及诉讼活动,还涉猎行政执法、监察、仲裁、调解等众多其他领域的活动。这些活动不仅需要司法鉴定提供鉴定证据,还需要与鉴定法构建法法衔接机制。司法鉴定立法应放置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关系的视角,体现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从多维视角来满足各种通过解决纠纷和争端活动发现真实的诉求,以综合法性质面向,突出其蕴涵的组织法、管理法和协调法的属性,保障司法鉴定立法安排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能够提供科学的鉴定证据,发挥其发现真实的科学证据作用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专家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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