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 发布时间:2024-01-26
01什么是司法鉴定?
02什么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0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0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02什么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
✎ 编 者 按 2020年9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函“关于征求《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征求意见稿)》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20〕51号)
0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一、污染物性质鉴定
1、固体废物鉴定。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定。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3、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4、放射性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5、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放线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传染病病原体;确定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6、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包括通过现场勘察、生产工艺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方法综合分析确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鉴定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等。
7、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等,判断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接触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8、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等,判定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接触和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二、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1、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水功能,识别特征污染物,确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基线,确认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质量是否收到损害,确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修复方案建议,评估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修复效果等。
2、污染环境行为致水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水生态系统功能,识别濒危物种、优势物种、特有物种、指标物种等,确定水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确认水生态系统功能是否受到损害,确定水生态系统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水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水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水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3、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4、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三、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1、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包括识别特征污染物,确定环境空气基线,确认环境空气质量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确定环境空气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空气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废气治理方案建议,评估环境空气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2、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环境空气污染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3、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环境空气污染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4、 空气污染损害鉴定。包括确认住宅、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确定室内空气污染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室内空气污染的原因,制定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室内空气污染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5、室内空气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鉴定。包括确定人体健康损害(如死亡、疾病、症状或体征等)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室内空气污染与人体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人体健康损害数额等。
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1、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土地利用类型,识别特征污染物,确定土壤(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矿区等土壤)环境基线,确认土壤环境质量(包括土壤肥力)是否受到损害,确定土壤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土壤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方案建议,评估土壤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修复效果等。
2、污染环境行为致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地下水功能区,识别特征污染物,确定地下水环境基线,确认地下水环境质量是否受到损害,确定地下水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地下水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地下水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方案建议,评估地下水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修复效果等。
3、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识别土壤生态系统(含地上和地下部分)功能,确定土壤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确认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是否受到损害,确定土壤生态系统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土壤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土壤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4、土壤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土壤污染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5、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地下水污染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6、土壤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土壤污染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7、地下水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地下水污染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五、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1、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功能,识别特征污染物,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基线,确认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质量是否受到损害,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修复方案建议,评估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修复效果等。
2、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功能(如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滩涂、盐沼地、红树林等),识别濒危物种、优势物种、特有物种、指示物种等,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确认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确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3、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养殖植物(包括食用、观赏、种用等海洋植物)、滨海湿地野生植物、海洋野生植物(包括藻类及种子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污染与海洋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4、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养殖动物(包括食用、观赏、种用等海洋养殖动物)、滨海湿地野生动物(包括水禽、鸟类、两栖、爬行动物等)、海洋野生动物(包括浮游动物、底栖动物、鱼类、哺乳动物等)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污染与海洋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六、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1、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鉴定藻类、地衣类、苔藓类、蕨类、裸子、被子等植物及植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年龄、原生地;鉴定外来植物物种及入侵种;确定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滥砍滥伐、毁林、开垦林地、草原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植物物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植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2、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鉴定哺乳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鱼类(圆口纲、盾皮鱼纲、软骨鱼纲、辐鳍鱼纲、棘鱼纲、肉棘鱼纲等)、棘皮动物、昆虫纲、多足纲、软体动物、珊瑚纲等动物及动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种类、年龄、原生地;鉴定外来动物物种及入侵种,确定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乱捕滥杀、栖息地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3、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食用菌、药用菌及其他真菌类大型真菌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鉴定微生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毁林、滥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微生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微生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微生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4、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森林类型与保护级别,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指示性生物、栖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森林盗伐、滥砍滥伐珍稀保护物种、破坏种质资源、森林火灾、非法占用、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5、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草原类型与保护级别;确定草原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确定草原生态系统损害(如指示性生物、栖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超载放牧、滥采药材、毁草开荒、非法占用、工程建设、乱捕滥杀野生动物、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草原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草原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6、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湿地类型与保护级别,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河流、湖泊除外)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地表水、指示性生物、栖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农业围垦、城市开发、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湿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7、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荒漠性质及类别,确定荒漠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本水平,确定荒漠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土壤、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矿产开发、农业开垦、超载放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盗猎、盗采、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荒漠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荒漠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荒漠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8、生态破坏行为致海洋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类型与保护级别,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海洋生物、渔业资源、珍稀物种、珊瑚礁及成礁生物、矿产资源、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过度捕捞、围填海、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9、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河流、湖泊类型及保护级别,确定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河流、湖泊、入海口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径流水量、水域岸线、水生生物、渔业资源、珍稀物种、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非法采砂、渔业滥捕超捕、侵占水域岸线、围湖造田、围垦河道、水域拦截、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10、生态破坏行为致冻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冻原性质及类别,确定冻原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冻原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土壤、永冻层、冰川、地表水、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水资源开发、超载放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动植物盗猎盗采、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冻原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冻原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冻原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11、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农田性质及类别,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农田生态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农田种植、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非法占用耕地、农区土地破坏、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农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农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农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12、生态破坏行为致城市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城市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城市生态系统损失的时间、类型(如生物、城市景观、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城市绿化用地侵占、植被破坏、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城市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城市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城市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13、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包括采矿引发的地貌坍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及隐患的规模、类型、危害,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确定损毁土地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采矿活动与土地损毁之间的关系,制定土地功能恢复方案,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确定采矿造成含水层水位下降的时间、程度、范围,井、泉水量减少(疏干)的程度,判定采矿活动与含水层水位下降、井(泉)水量减少的因果关系,制定含水层保护恢复方案,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确定采矿改变地形条件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判定采矿活动与山体破损、岩石裸露的因果关系,制定地形地貌重塑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确定矿产资源损失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采矿活动与矿产资源损失的因果关系,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七、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1、噪声损害鉴定。包括识别噪声源,评估噪声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噪声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如死亡、减产、疾病等)数量和程度;判定噪声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2、振动损害鉴定。包括识别振动源,评估震动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震动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振动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振动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3、光损害鉴定。包括识别光污染源,评估光污染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光污染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光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光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4、热损害鉴定。包括识别热污染源,评估热污染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热污染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热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热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5、电磁辐射损害鉴定。包括识别电磁辐射源,评估电磁辐射强度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确定电磁辐射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电磁辐射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电磁辐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6、电离辐射损害鉴定。包括识别电离辐射源,评估电离辐射强度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确定电离辐射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电离辐射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电离辐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摘录整理自“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
案例1| 超标排污污染长江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情概况
2019年1月,湖北省某地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农化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进一步调取该公司2017-2019年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核实其期间存在多次超标排污行为。2019年10月,受当地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农化公司排放废水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由于明确该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但并未在其发生超标排污行为的当下进行受纳长江水体的监测,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故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评估。
根据该公司2017-2019年在线监测数据,结合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可知,厂区所涉排污口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在2017-2019年期间,其厂区所涉排污口共存在累计18次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值超标行为,所涉超标排放废水总量共99471.39吨。鉴定人员自企业外排口至入江口沿污水排放管道进行路径核实,最终明确该公司厂区污水排放路径为从该公司厂区外排池通过泵排方式自地下穿过长江大堤后直接排放进入相邻的长江干流水体。2017-2019年期间,该公司厂区所涉排污口超标废水总磷浓度范围在0.51-0.83mg/L之间,废水总量共计99471.39吨。基于本案超标废水总磷浓度和目标排放浓度(0.5mg/L),除磷效率达到40%条件下即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通过调研核算,在该目标排放浓度和目标处理效率下的总磷单位治理成本大致为1.20元/m³,计算得到2017-2019年期间该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的基本处理费用为119365.67元。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17、2018年《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当地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环境质量月报,综合考虑总体以Ⅲ类水质来表征本案所涉排污的2017-2019年期间受纳环境长江干流江段的现状水平。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取5倍作为本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虚拟倍数值,计算得到本案所涉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造成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为:119365.67元×5 =596828.35元。
鉴定要点
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的要点如下:一是要明确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是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是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二是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应当是基于污染物受纳环境的现状功能。
案例意义
本案系直接向长江干流水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的办理,一是明确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梳理了鉴定过程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意义;二是严厉打击了涉事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保障了长江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切实保护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专用名词解释
虚拟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以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相应倍数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案例2 | 废气超标排放致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情概况
某电厂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垃圾焚烧设备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由于该厂建厂较久,原有烟气净化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5-2014)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污染物无法实现达标排放。受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相关鉴定评估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污染当量值(0.95、0.95、2.18),计算得到三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为40287.79、96449.24、116081.10。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按该污染物应征收的排污费(2018年1月1日之前)或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之后)标准计。依据该电厂所在省份和城市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相关规定,该电厂超标废气中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2017年以3.6元/污染当量计算,2018年以4.8元/污染当量计算。最终计算得到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电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造成的虚拟治理成本共计1,843,355.02元。
该电厂所在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依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3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计算该电厂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3=5,530,065.06元。
鉴定要点
该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符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及《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由于该事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过去,难以对当时被污染的大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因此,选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周边生态环境的补偿与修复,提出植树造林方案作为可持续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方案。
案例意义
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主要可能会通过大气降尘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环境影响。本案中烟气排放源部分处于技改达标和停产状态,通过对厂区下风向及主导风向区域的土壤、农产品开展实地调查和分析检测,未发现调查区土壤、农产品遭受生态损害影响,暂不需要开展代价较为昂贵的环境修复性工程及修复措施。结合相关文献与案例可行性,提出常见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以计算得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作为植树造林方案预算,补偿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有效发挥植被绿化持续防污效应。通过降低大气有害气体浓度、吸滞粉尘、减少空气含菌量及放射性物质含量、衰减噪声、改善小气候等多种途径持续有效改善厂区周边大气环境。
专用名词解释
替代性修复方案:指无法或没有必要在原地原样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合理采取异地和(或)他样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在区域性或流域性范围内得到相应补偿的修复方式。
案例3 | 非法倾倒污泥致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情概况
2017年8月下旬至2018年1月,黄某等人通过船运污泥至某地,再通过陆路将污泥运至各地直接倾倒处置,分别在某市等五处地块直接倾倒污泥共计14800吨。现场部分污泥已风化膨胀,并伴有刺鼻气味,个别地块有植被生长,地块内均挖出黑色污泥,堆放场均无污染防治措施。
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心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2016年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的原则之一为“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本次现场调查在涉事场地部分地块中的土壤出现检测点位锌、铬元素含量超出背景值(基线)20%以上,结合因果关系分析,本次倾倒污泥事件造成了包括土壤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污泥随处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和处置措施,因此涉及的相关污染物可能对区域内土壤环境造成损害,检测结果表明倾倒地及周边土壤中相关因子锌、铬金属含量高于背景值(基线)和对照点水平。该现象符合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的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且从污染物迁移路径和同源性分析可判定此次非法倾倒污泥案件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如下:土壤修复的直接工程费为1048万元,间接费用204.45万元,基本预备费为83.84万元,环境应急监测费70万元,评估报告编制费40万元。总费用为1446.29万元。
鉴定要点
本案通过实地踏勘、采样检测、资料收集、座谈走访、文献查阅等方式,还原事件发生经过,确定污染事件行为与场地污染之间关系,掌握事发区域环境特征、环境功能目标与周边环境敏感点等基本情况,确定评估的时空范围,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比选倾倒场地修复方案,对受影响区域后续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提出建议。
案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通过部门联合,该市生态环境局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启动追究9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市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专用名词解释
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价值量化: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